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约定条款
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龙卡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龙卡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现金分期”),应遵守本约定条款。
一、基本规定
1.现金分期业务,是指持卡人向建行申请用其龙卡信用卡一定比例信用额度支取小额资金,并平均分成若干期偿还,经核准后建行将资金划至持卡人收款账户,由持卡人在约定期限内按月还款,并支付一定分期利息的业务。
2.每期应还分期利息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对应期数的每期分期利率,每期应还本金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期数。持卡人每期账单中列示的分期利息、分期本金金额全额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
3.持卡人未按期足额还款产生的利息、还款违约金及相应计算规则,依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以下简称“《领用协议》”)执行。
4.持卡人实际支付的现金分期利息金额以账单列示为准。持卡人现金分期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最高不超过18.25%,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出内含报酬率后年化而得。内含报酬率IRR是指使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折现率。计算公式如下:分期本金= (n为总期数),计算得出月度内含报酬率IRR,由此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 =12*IRR。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供持卡人评估资金成本时参考,不改变持卡人实际支付的分期利息金额,因交易金额、交易时间、还款时间、提前还款等不同可能致实际值与上述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参考值存在差异,具体数值以业务实际生效前的展示为准。关于近似折算年化利率的含义及示例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官网(www.ccb.cn)“信用卡频道-服务指南-常见问题”或通过龙卡信用卡微信公众号输入关键词“分期年化利率”查询了解。
5.持卡人已成功办理现金分期,如申请提前终止,剩余的未偿还本金将一次性计入下一期账单,持卡人应于该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剩余的全部本金和终止当期分期利息,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
6.现金分期仅限卡片状态正常的建行龙卡信用卡(商务卡、外币单标卡除外)主卡持卡人申请。
7.现金分期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持卡人可用预借现金额度且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因溢缴款提高的额度部分及临时额度部分不能申请现金分期。
8.现金分期收款账户的开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须与信用卡一致。已签约第三方存管、投资理财等功能的账户不得用作现金分期收款账户。
9.持卡人应按照与建行约定的用途使用通过现金分期获得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家庭耐用品消费、旅游消费、家居装修、助学进修、医疗保健等消费用途,不得用于房产、生产经营、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股票、基金、期货、理财产品等)、偿还贷款或债务等非消费领域。
10.持卡人承诺配合建行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二、持卡人权利和义务
1.持卡人成功办理现金分期后,不能撤销,不能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
2.现金分期金额占用持卡人的可用信用额度及可用预借现金额度,持卡人的可用信用额度及可用预借现金额度根据每月实际归还的金额作相应恢复。
3.持卡人应按龙卡信用卡账单所列示金额按期归还欠款。如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账单列示全额还款,当期账单全部交易款项(包括分期应还本金),将依照《领用协议》计收利息。如持卡人未按账单列示归还最低还款额,还须按《领用协议》规定支付还款违约金。
4.持卡人账户中的溢缴款不会自动提前清偿分期付款剩余本金,若需提前还款,需申请提前终止现金分期。
5.除“一、基本规定” 中第5条约定情形外,持卡人的分期付款债务应于发生下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剩余分期本金、已入账期数未还分期利息、终止当期分期利息、其他利息、还款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持卡人的龙卡信用卡被停卡,或持卡人主动申请销户或要求停卡,或持卡人主动要求挂失不补卡,或持卡人不履行债务,或持卡人不履行与分期付款相关的协议,或持卡人出现债务履行能力或信用程度降低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章、《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领用协议》或有关业务规定;持卡人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持卡人拒绝承担使用信用卡交易产生的风险与责任;持卡人拒绝向建行支付各类款项及费用;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持卡人拒绝或阻碍建行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调查;持卡人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约定条款;持卡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约定条款;持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约定条款;持卡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纠纷,建行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建行在本约定条款项下的权益;持卡人的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还款能力,已经不再符合建行办理信用卡条件且未追加建行认可的担保;持卡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现金分期资金或不能按要求提供资金用途证明;建行有正当理由或出于风险管控原因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建行权利和义务
1.建行有权对持卡人现金分期的申请进行独立审核,决定是否通过持卡人的分期申请及分期金额。
2.建行核准持卡人申请后将款项划至持卡人本人在建行开立的借记卡、准贷记卡、活期存折等人民币结算账户。如该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3.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金额超过当前可用预借现金额度时,视为同时申请永久信用额度调整,建行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决定是否调整信用额度。信用额度调整后建行会通知持卡人。
4.建行通过建行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持卡人明示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建行公告内容构成本约定条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约定条款具有同等效力,持卡人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接受本服务。
建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约定条款、分期利率标准及其他费用标准进行变更,或对本业务进行延迟或提前终止,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公告一定时期后实施。持卡人有权在建行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服务,如果持卡人不愿接受建行公告内容,应在建行公告施行前向建行申请终止相关服务;如果持卡人未申请终止相关服务,视为持卡人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若持卡人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建行有权选择终止本项服务。
5.除本约定条款项下的债务外,持卡人对建行还负有其他债务的,双方一致同意,如持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由建行指定清偿顺序。
无论持卡人前述债务是主债务还是从债务,无论前述债务是否到期(含提前到期),无论前述债务是否存在单独或共同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无论持卡人在前述债务项下负担的轻重(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费用或其他应付款项的金额大小),无论前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间的先后,也无论单笔债务占总体债务的比例大小,建行均有权根据本款约定要求持卡人按建行指定的顺序清偿债务,持卡人同意按照建行指定的顺序清偿债务。
同时,建行有权划收持卡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含提前到期)债务。
四、其他
1.现金分期每期应还本金、每期应还分期利息自持卡人提交分期付款申请并经建行审批通过后的第一个账单日起,根据分期期数按月记入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每期应还本金、每期应还分期利息的计算精确到分位。对于分期本金总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分期利率标准以我行网点、网站公告为准。
2.其他未尽事宜依据《章程》、《领用协议》及分期业务规则执行。持卡人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网站(creditcard.ccb.cn)查询《章程》、《领用协议》、本约定条款及相关业务规则。
如对中国建设银行产品或服务有疑问、意见或建议,持卡人可通过向中国建设银行当地网点详细了解或拨打中国建设银行95533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进行咨询与反映。
持卡人承诺: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加粗的内容。中国建设银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