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口老龄化压力巨大
2006年8月25日,国家统计局在结束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后发布的数据称,2005年末我国65岁以上的老龄人口达到10045万人,占总人口的7.69%,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到2020年左右,我国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将超过10%,到2040年,中国将步入严重老龄化时期,平均每5个人中就会有1个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另一方面,目前中国家庭的人口结构日趋呈现“倒三角”的形势,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意味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会越来越少,而退休人员却越来越多,这将进一步加剧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支付压力。
(二)基本养老空账运行情况严重
20世纪90年代中期,为应对老龄化浪潮,我国的养老制度从现收现付模式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模式转轨。统筹账户完全由企业缴费,个人账户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会统筹部分实行现收现付模式,个人账户部分实行完全基金模式。改革的政策意图是非常明确的:以统筹账户支付老职工的养老所需,以个人账户应对将来老龄化带来的偿付难题。
但是,新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结果却难以令人乐观,社会统筹部分的缴费部分远不足以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为了保证已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发放,只能利用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混账管理的便利,“拆东墙补西墙”,直接挪用在职职工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结果,按照规定标准缴费的职工的个人账户虽然账面上仍显示拥有一定数量的金额,但实际上都变成了空账户,也就是说这部分钱根本就不存在。结果形成了一种在资金流程上与现收现付没有实质性区别的“空账运行”体制,即形式上的部分积累、实质上的现收现付制。
信息显示,截至2004年,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空账已高达7400亿元,且仍以每年1000多亿元的规模继续扩大。世界银行关于中国未来养老金收支缺口的一份研究报告也指出,在一定假设条件下,按照目前的制度模式,2001年到2075年间,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收支缺口将高达9.15万亿元。
(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开始改革,企业年金启动
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为了保证广大职工老有所养,国家出台了很多相关政策,在完善社会基本养老制度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企业年金。
(四)企业年金制度在发达国家非常普及
世界上第一个正式的企业年金计划是由美国运通公司在1875年建立的。1935年,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保障法》在美国诞生,政府着手建设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欧美各国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体系才得到长足发展。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世界上167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有1/3以上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了约1/3的劳动人口,丹麦、法国、瑞士的年金覆盖率几乎达到100%,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在50%左右。20世纪的最后10年,欧美等发达国家企业年金规模快速增长,美国、瑞士和荷兰来自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仅为40%,来自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计划的养老收入占到退休收入的60%以上。1997年,瑞典和荷兰的企业年金资产甚至超过了这两个国家当年的国民生产总值,美国的企业年金资产规模仅1990-1998年不到10年时间就增长了1.5倍。截至2003年底,美国企业年金更达到了9.057万亿美元的总规模,高于同期美国共同基金7.414万亿美元的规模,年均增长7.95%。美国1.511亿雇员中有42%参加了企业年金计划,若只考虑20岁至64岁的全职雇员,企业年金计划覆盖率达57.1%,而上市公司全职雇员覆盖率达到75.8%。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企业年金市场尚出于萌芽阶段,截至2005年底,企业年金参加职工924万人。同期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职工人数为17487万人,企业年金覆盖职工人数只占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5.28%。
(五)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和变迁历程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年33号)文件中,第一次提出“国家倡导、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将其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其中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1995年劳动部为贯彻执行《劳动法》,制订并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对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条件、决策程序、资金来源、管理办法、待遇给付、经办机构、投资运营等,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确立了基本的政策框架。
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年42号),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运作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列支。同时,鼓励个人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2004年,劳动部颁发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部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23号令)确定了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制度框架。该办法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重要法规,对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市场服务主体行为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
之后,劳动部又会同其他相关部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企业年金运营的具体操作管理办法和规定,包括《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本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005年8月1日,劳动部通告公布了第一批认定的37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以后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经过两年多的实践,2007年11月19日,劳动部通告公布了第二批认定的24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