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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基金持有人大会公告

    发布时间:2008-09-16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以现场方式召开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股东单位的相关安排,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基金”)将吸收合并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基金”),合并完成后,中信基金将注销。为了充分保障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信基金将召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事宜进行表决。

    为此,中信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书面提议,决定召集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更换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事宜。

    现就会议安排公告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2、会议开始时间:20081029930分,会议登记截止时间: 920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提前一个小时到达会议地址办理会议登记手续。

    3、会议地址:河北省香河经济开发区中信国安第一城福安宫酒店二层会议厅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由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08916日。

    四、会议出席对象

    截至本次大会权益登记日当天15:00前,在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五、会议出席人数及表决票数要求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依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大会决议事项为特别决议,本次大会需要持有基金份额5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方可召开,经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做出有效决议。

    六、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能亲自出席本次大会,可以通过纸面方式及其他合法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本次大会。

    1、纸面方式授权:

    1)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2)。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统一办理会议出席及表决相关事宜。

    2)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或盖章,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2)。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统一办理会议出席及表决相关事宜。

    3)授权委托书送交方式:

    自本通知公告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通过专人送交本次大会召集人或邮寄至下列地址:

    北京100055信箱-1分箱  邮编:100055

    2、其他授权方式: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会议召集人特开设互联网络、自动语音电话等专用授权通道。

    互联网络、自动语音电话等授权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对于通过互联网络和自动语音电话进行授权的,必须使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帐号一一对应的专用身份识别码验证身份后才能进行正式授权,本次会议召集人将把此身份识别码寄送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互联网络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登陆以下网址并按提示操作:http://funds.ecitic.com

    通过自动语音电话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拨打以下号码并按提示操作:400-888-0088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召集人将通过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的电话银行中心及中信基金的呼叫中心,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联系,征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及授权,并对征集过程进行录音。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形式、自动语音电话、互联网络等多种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表决意见相同的,按照该相同的表决意见计票;表决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弃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只存在有效纸面形式授权时,委托人只签署了姓名但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授权,但存在有效的互联网络授权、自动语音电话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授权方式的,以该方式的授权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互联网络授权、自动语音电话授权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表决意见相同的,按照该相同的表决意见计票;表决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弃权。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表决,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意见的,视为弃权。

    4、授权截止时间:

    将授权委托书寄送给会议指定邮政信箱的,截止日期为2008108日下午18时整,以召集人收到时间为准;召集人开设的互联网络、自动语音电话等授权通道接受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08108日下午18时整

    七、投票

    1、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会议现场将填妥后的表决票投入投票箱内,投票完成后,立即由监票人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保持会议秩序,服从召集人的引导,除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会务人员、聘任律师和公证机构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召集人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召集人有权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3、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出席本次大会后,又亲自出席本次大会进行投票表决的,以其本人亲自投票的表决意见为准。

    八、出席会议需携带的材料

    个人持有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其他开立基金账户时使用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本次大会的,还应按照本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提供受托人的相关资料。

    机构持有人出席会议的, 按照本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400-888-0088

    联系人:       李彬、刘妮

      址:       http://funds.ecitic.com

    2、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3、见证律师: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根据《基金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持有基金份额5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方可召开,经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做出有效决议。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不能做出有效的决议,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被清算。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中信基金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888-0088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中信基金解释。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08913


    附件一:

    关于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

    由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

     

    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股东单位的相关安排,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基金”)将吸收合并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基金”),合并完成后,中信基金将注销。为了充分保障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信基金现召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事宜进行表决。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49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首批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北京、上海、深圳和成都设有分公司。公司具有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QDII基金管理人以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人等业务资格。截至20083月底,公司管理资产规模近2500亿元,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数超过1200万。

    由于中信基金与华夏基金的股东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基金与华夏基金合并后,如由华夏基金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将有利于基金管理业务的平稳过渡,也可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于上述情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维护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本基金的稳定,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提名华夏基金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中信基金变更为华夏基金。

    现将本议案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提请大会在同意将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中信基金变更为华夏基金的同时:

    1)同意本次会议决议生效后,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描述由原中信基金修改为华夏基金。

    2)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本次会议决议生效后负责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相关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变更所需的各种具体手续

    中信基金与华夏基金将在本次会议决议生效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基金基金管理业务的交接手续。

     

    附:华夏基金简介

    特别提示:根据《基金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持有基金份额5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方可召开,经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做出有效决议。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不能做出有效的决议,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被清算。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会议召集人: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08913

     


     

    华夏基金管理公司简介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49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首批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北京、上海、深圳和成都设有分公司。公司具有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QDII基金管理人以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人等业务资格。

    成立十年来,华夏基金秉承“为信任奉献回报”的企业宗旨,坚持“诚信、尊重、创新、共享”的经营理念,规范运作,稳健经营,实现了快速、健康的发展。目前,公司管理着2只封闭式基金、15只开放式基金、1只创新封闭式基金。截至20083月底,公司管理资产规模近2500亿元,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数超过1200万。

    华夏基金始终把维护投资者利益放在首位,坚持“研究创造价值”的投资理念,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内控体系,有效控制各类风险。同时,公司通过客户服务体系、电子商务平台、投资理财中心、代销渠道以及多种形式的理财活动,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样本正面)

     

    关于中信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由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表决意见栏内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特此授权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被授权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委托日期:2008   


    授权委托书(样本背面)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受托人为委托人所持基金份额的基金托管人,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首次开立中信基金的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号码。

    4、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表决,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意见的,视为弃权。